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9********,汉族,大学文化,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79********,汉族,高中文化 ,住佳木斯市前进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31983********,汉族,专科文化,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79********,汉族,中专,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路**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川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64********,汉族,高中文化,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市)。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姚某某指使吕某甲、吕某乙(3人均另案处理)派人去被害人于某某(男,55岁)家看管于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等人接受指派,轮流侵入佳木斯市东风区**小区**栋**单元**室于某某住宅,看管于某某两个月左右。
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9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姚某某、吕某甲、云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于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于某某对赵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肖某某对孙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吃住长达二个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孙某某、云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志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2.《量刑建议书》6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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