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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袁某某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社**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社**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上述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从淘宝购物平台购得射钉枪、无缝钢管等配件后,根据网络教程自行制造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击发的枪支1支。

2017年下半年,李某甲(另案处理)至袁某某家中发现该枪支后,遂向袁某某讨要回家非法持有。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至李某甲家中发现其持有的枪支,便向李某甲讨要把玩,李某甲同意后,陈某某遂将此枪拿回家中非法持有。

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至陈某某家中,发现其持有的枪支后,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陈某某人民币700元,从陈某某处购得此枪。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枪加了枪托并比照该枪,将自己从京东网购平台购得的射钉枪、无缝钢管等配件,予以组合拼装制造出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可以击发的枪支。之后赵某某将上述2支枪支拆成散件藏匿于自己家中外出打工。

2019年10月24日,民警根据线索从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查获全部枪支散件并依法予以扣押,随后电话通知赵某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次日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民警的要求下将从其家中扣押的枪支散件拼装成完整的枪支2支。经鉴定,该2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直径6mm金属弹丸的枪支。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同时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临时羁押证明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辨认枪支照片,案发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手机订单信息截图,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赵某某组装枪支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快递单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痕)字〔2019〕259号《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制造枪支,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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