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2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乡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赵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骑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地趴”车相撞导致赵某甲受伤住院治疗。为了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薛某某经研究后编造是在自家洗澡架子上摔下来受伤的虚假事实,并由薛某某开具了虚假证明,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18852.91元。被告人赵某乙在明知其弟弟赵某甲真实受伤原因的情况下,提供了虚假材料,帮助赵某甲办理农合报销手续。现赃款已全部退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赵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薛某某、赵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居所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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