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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蒋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队,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乡**村**组,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蒋某到三亚市天涯区**村**巷一家居民楼一楼过道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92元)盗走。事后,赵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老乡(姓名不详)。破案后,该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二、2019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蒋某到三亚市天涯区**路**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盗走。事后,赵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破案后,该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寇某某。

三、2019年10月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蒋某到三亚市吉阳区**路**旁边的公寓楼,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公寓楼处的一辆绿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8元)盗走。事后,赵某某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老乡。破案后,该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蒋某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三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寇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蒋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蒋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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