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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董某某受贿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461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德惠市****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大房身镇姜家店村****组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01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德惠市**所协理员,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大青咀镇榆树林子村**屯**组。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董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德惠市**镇**所负责人、参加该镇土地增减挂(二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土地方面工作的职务之便,经与被告人董某某共谋,为韩某某在**镇**村所购买房屋办理拆迁补偿提供帮助,索要“好处费”人民币3.5万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董某某向德惠市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董某某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说明、赵某某工资核算表、董某某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及**镇发放补偿金明细表、万某某银行卡存款明细表、德惠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等涉案书证;

2.证人韩某某、万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与被告人董某某共谋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勇超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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