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屋**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抖音上看到别人用锡纸和锡条可以开锁的视频,因为缺钱,通过抖音上的链接购买到锡条后,伙同被告人范某某从韶关窜到南雄实施入户盗窃。
1、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窜到南雄市区寻找入户盗窃目标,途径南雄市**花苑看到有些住户家里没有开灯,断定没人在家,便由范某某负责放风,赵某某用锡条去打开事主董某某家的大门锁芯,然后进入屋内在其中一间房间,将抽屉里的现金偷走后伙同范某某逃离现场,在返回出租屋的路上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赵某某、范某某身上查获入户盗窃所得现金人民2200元(面值100元21张、面值50元1张、面值20元2张、面值10元1张),面值100元澳币一张和作案工具一批。
2、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窜到南雄市区寻找入户盗窃目标,途径南雄市宾阳小区,范某某负责放风,赵某某用锡条去打开**小区**栋**房大门锁芯,在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左右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窜到南雄市区寻找入户盗窃目标,途径南雄市**小区,范某某负责放风,赵某某用锡条去打开**小区**栋**房大门锁芯,在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左右后逃离现场。
4、2020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窜到南雄市区寻找入户盗窃目标,途径南雄市**步行街**号**区,范某某负责放风,赵某某用锡条去打开南雄市**步行街**号**区第**幢**房大门锁芯,在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元左右、两块手表(赵某某回到韶关后丢在家里附近的垃圾桶)和一条黄金手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43元)后逃离现场。
5、2020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窜到南雄市区寻找入户盗窃目标,途径南雄市**路,范某某负责放风,赵某某用锡条去打开南雄市**路**栋**房大门锁芯,在屋内盗窃一条软中华、一条硬中华、一条芙蓉王(三条香烟被赵某某回到韶关卖了700元,赵某某和范某某各分得350元)、一条金项链(未分赃,被赵某某自己带回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7元)、一条金手链(被赵某某私吞带回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7元)、一个金色吊坠(未分赃,被赵某某自己带回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元)、一个铂金戒指(赵某某放在口袋回到韶关后不知道掉到哪里去了)后逃离现场。
6、2020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窜到南雄市区寻找入户盗窃目标,途径南雄市**小区,范某某负责放风,赵某某用锡条去打开**小区**栋**房大门锁芯,在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500元后逃离现场。
7、2020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窜到南雄市区寻找入户盗窃目标,途径南雄市**小区,范某某负责放风,赵某某用锡条去捅开**小区**栋**房大门锁芯,在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左右、4块大洋(经鉴定中国民国开国纪念币价值人民币680元,三枚中华民国三年纪念币其中一枚真币价值人民币458元,另外两枚假币各价值人民币10元),一条金色的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元),一个银色的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元),一根金色的别针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报案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某现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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