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艾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夫妇在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村大队部南侧,因挪车让路发生口角继而产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给被告人艾某某打电话。后被告人赵某某与于某某互相厮打并倒在地上,艾某某赶到现场后,用脚踹于某某腰背部、臀部等;孙某某用脚踹刘某某右大腿、头部等。于某某右肩关节脱位、L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右足舟状骨骨折,经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右股骨颈骨折,经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艾某某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艾某某的陈述;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艾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相风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室,联系方式:1826306****;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35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