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蒙自市**镇**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柏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朝友,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鲁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于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江**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等12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因本案系复杂案件,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4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间,本院均告知了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等12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肖某甲、肖某丙、柏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周朝友、黎某某、杨某某、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四人合伙入股并组织人员在鲁甸县**镇**村的山上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赵某某等人安排被告人肖某丙负责管理工具和庄家的赌资、被告人柏某某负责看守赌博场地并维护现场秩序,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负责现场输赢赌资收付,被告人周朝友为赌博场地放哨,被告人杨某某、黎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以上人员在赌博结束并赢利的情况下均领取到一定报酬。同时,被告人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换取现金的方式向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资金并从中牟利。以上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后被民警查获。其中,被告人肖某丙负责的背包中被当场查获骰子、瓷碗等赌具和大量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瓷碗、骰子等;2.书证: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石某某、黄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肖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组织赌博的行为,被告人肖某丙、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朝友、黎某某、杨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实施赌博活动而提供帮助的行为,被告人文某某提供资金并从中牟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上述1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余8名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朝友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周朝友、杨某某、文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丙、柏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黎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肖某甲三人系主犯,赵某某、舒某某有自首情节,肖某甲有坦白情节,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肖某丙、柏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朝友系从犯,具有累犯、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黎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文某某、杨某某系从犯,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勇
检察官助理:铁光佼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舒某某、肖某丙、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朝友、黎某某、杨某某、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详见刑事卷宗。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材料8册,光盘14张。
3.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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