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场**座**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8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江某某、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江某某、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罗某甲、罗某乙,盗走广元市利州区荣煤业火车站机修厂库房废铁,于次日销赃于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中草药收购店”,所获赃款被三人平分;破案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215元。
2、2020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罗某甲、曾某某,罗某甲邀约罗某乙,盗走广元市利州区荣煤业火车站机修厂库房废铁,于次日销赃于广元市利州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所获赃款被四人平分;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750元;破案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
3、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罗某甲、罗某乙、江某某、张某某,盗走广元市利州区荣煤业火车站机修厂库房内电缆线,销赃于广元市利州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所获赃款被四人平分;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960元,破案后被告人退赔1960元赃款。
4、2020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罗某甲、曾某某,罗某甲邀约罗某乙,盗走广元市利州区荣煤业火车站机修厂库房废铁,销赃于广元市利州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所获赃款被四人平分;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540元;破案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
5、2020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盗走广元市利州区荣煤业火车站机修厂库房废铁,次日销赃于广元市利州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所获赃款按5人平分,罗某甲开的皮卡车拉铁多分一份;经鉴定价值1750元;破案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
6、2020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罗某甲、张某某,罗某甲邀约罗某乙,盗走广元市利州区荣煤业火车站机修厂库房废铁,次日销赃于广元市利州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罗某甲开的皮卡车拉铁多分一份,所获赃款按5人平分;破案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
7.2020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罗某甲,罗某甲邀约罗某乙,盗走广元市利州区荣煤业火车站机修厂库房废铁,次日销赃于广元市利州区“**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所获赃款按5人平分,罗某甲开的皮卡车拉铁多分一份;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000元;破案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荣山煤业提供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宋某某、党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江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江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江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罗某乙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江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主动到案自首,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系从犯,主动到案自首,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损失,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拘役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建议适用缓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检察官助理:陈波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江某某、曾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