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路**号,租住肥东县**镇**小区**栋**室。200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2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仟元,2018年7月6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19年3月4日社区矫正期满;2020年1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路**号,租住肥东县**路**房。2019年4月13日因赌博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9月22日因赌博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日下午15时许,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对……**楼**室进行检查时,发现罗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正在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共有赌资15490元,赌具牌九一副。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先后在肥东县**镇**巷**楼**房**巷**楼**室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斗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达十万余元。
2.2020年10月23日晚,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对**小区**栋**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葛某某等人正在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麻将40只,共有赌资35440元。经查,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先后在**镇**路**小区**栋**室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斗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2020年10月23日,赵某某、罗某某抽水牟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篮一只;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遗漏犯罪行为未被作出判决,又在被判刑后犯新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随案移送物证“水箱”:塑料篮1只。
随案移送涉案赌资15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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