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东方市人,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巷**号,无业。2015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东方市人,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巷**号,无业。2020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符某某在红城湖延长线一带寻找盗窃目标。两人各骑一辆电动车行至**路**线**广场对面的马路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骑车在斑马线处等候过马路,符某某便骑车至被害人王某某的右侧并与其讲话吸引被害人注意力,而赵某某则骑车至王某某的左侧,从王某某的电动车前兜内盗窃走一部华为手机。两人得手后,赵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被盗的手机。被告人符某某驾驶电动车逃跑,后在海口市**路进入**路口处被一路追赶的公安民警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华为手机的价值是296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表、发还清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皇新
书 记 员:陈怡心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符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讯问笔录两
份;
4.涉案财物已归还被害人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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