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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单位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35****,单位地址:安徽省全椒县**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邓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住全椒县**西苑****单元**室,户籍:安徽省肥西县******村民组。电话:1372101****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住全椒县****居民巷****室,户籍安徽省肥西县******庄。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住全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安徽省全椒县**********室,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苏州市吴江区**水洗厂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国际****室,户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花园****室,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服装行业代加工业务,因企业缺少进项票,被告人赵某某为了少缴国家税款,遂找到被告人程某某让其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某某同意后,找到其表姐被告人郑某某让其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

自2015年9月份至2016年5月份,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郑某某从江苏淮安市淮安区**纺织厂、淮安市**纺织有限公司、淮安市**纺织厂、浙江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和出库单,合计总金额1293675.2元,税额219924.8元,价税合计1513600元。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该1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入账处理,后该15份发票已全部申报抵扣。具体如下:

1、2015年9月23日,江苏淮安市淮安区**纺织厂虚开给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97435.90元,税额33564.10元,价税合计231000。

2、2016年4月21日,江苏淮安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给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75384.62元,税额为29815.38元,价税合计205200元。

3、2015年12月23日,江苏淮安市**纺织厂虚开给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417435.88元,税额为70964.12元,价税合计488400元。

4、2016年5月25日,浙江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给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503418.8元,税额为85581.2元,价税合计589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为了掩饰其虚开行为,在收到该1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伪造虚假的入库单入库,同时为了能反映和开票单位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赵某某和程某某通过涉案公司和个人的资金周转,制造虚假的资金流向。被告人赵某某按照开票金额的8%将开票费通过虚假资金回流的方式支付给开票方,被告人郑某某从开票费中获利3000多元。

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将税款219924.8元补缴至全椒县税务局。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账户往来明细、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全椒**服饰公司入库单、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退缴税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骗取国家税款,通过被告人程某某介绍,让被告人郑某某联系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计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513600元,实际抵扣税额219924.8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安徽省全椒县**服饰有限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郑某某介绍他人为赵某某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缓刑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从岚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全椒县****居民巷****室,电话1395505****;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全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96563****,被告人郑某某被监视居住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国际****室,电话1370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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