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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程某某等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4月15日被贵州省习水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程老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被告人季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1年12日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季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季某甲、季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等人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路工地上盗窃了1000斤左右钢筋。

2019年7月4日2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等人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路工地上盗窃了700斤左右钢筋。

2019年7月9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在昭阳区**镇**村**路工地上盗窃了1800斤左右钢筋和钢管。

2019年7月11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在昭阳区**镇**村**路工地盗窃了1吨左右的钢管。

2019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季某甲、季某乙在昭阳区**镇**村**路工地盗窃了1.4吨钢筋,经鉴定,价值65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季某甲、季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具体量刑建议另附“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程某某、季某乙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季某甲现在昭阳区关爱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3.光盘柒张随案移送;

4.手机一部、车辆一辆(车辆暂存于公安机关)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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