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8********,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东丽区**园**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皮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路**。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68********,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街**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皮某某、谷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与均胜路交口的人人乐超市(宜兴埠店)楼顶出现漏水问题。2019年9月初,天津市**商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皮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没有任何安全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楼顶防水维修工程交给赵某某施工,后赵某某临时雇佣被告人谷某某与被害人邢某某等人员具体施工作业。2019年9月2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在三楼楼顶操作电动提升机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电动提升机从三楼楼顶坠落地面,将现场施工人员邢某某砸伤,后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28日,被害人的近亲属获得了被告人皮某某、赵某某的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2020年1月21日,经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皮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谷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皮某某、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皮某某、谷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皮某某、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少冲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室,电话1392026****;被告人皮某某,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路**,电话1382163****;被告人谷某某,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街**号,电话1383935****。
2、皮某某的辩护人袁战胜,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92083****。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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