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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小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路**号,农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路**号,农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8时许,在洋县真符路蔬菜交易市场内,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某某烧烤店”与隔壁谢某某经营的“某某烧烤店”,因场地内桌椅摆放问题发生争执,引起撕扯。在此过程中,赵某某按住谢某某对其殴打,并在谢某某左侧肋部踢了一脚,致谢某某受伤。赵某某用手掐住谢某某妻子邓某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致邓某某颈部软组织损伤。民警到场制止事态时,赵某某母亲白某某不顾他人拉劝突然冲到坐在地上的谢某某母亲李某某跟前在其右侧肋部踢了一脚,致李某某受伤。经洋县医院诊断:谢某某胸部损伤,左侧第7、8、9肋骨骨折。李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皮肤擦伤。

经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谢某某左侧7、8、9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肢体皮肤损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亲属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辩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人轻伤,其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娟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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