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院**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号**院**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县**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某某机场海关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9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区**街,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史某某、赵某乙、田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期间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及其经营的**蒸汽烟俱乐部的店内向多人销售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Fitt品牌的iQOS烟弹和lil烟弹。赵某甲自2018年1月份开始销售,其个人销售总金额为123170元,其中,2018年7月份之后的销售金额为100160元。杨某某自2018年7月份以来帮助赵某甲进货、卖货,其个人销售金额为12666元。2018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从赵某甲处查获卷烟制品92条,核价18320元。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赵某甲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4156元,其中,2018年7月份之后和杨某某共同非法经营数额为131146元。
被告人史某某为赵某乙的上家,其于2018年期间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及其经营的电子烟实体店销售给赵某乙、马某某、张某某等下家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Fitt品牌的iQOS烟弹和lil烟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7153元。
被告人赵某乙为杨某某的上家,其于2018年期间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销售给杨某某等下家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品牌的iQOS烟弹,销售金额共计54840元。2018年11月27日,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从赵某乙处查获卷烟制品32条,核价8640元。经鉴定,均为真品卷烟。赵某乙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3480元。
被告人田某某为赵某乙的上家,其于2018年期间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销售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品牌的iQOS烟弹。其中销售给下家赵某乙59205元,销售给下家高某某66225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5430元。
被告人高某某为田某某的下家,其于2018年期间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帮助田某某销售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品牌的iQOS烟弹,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马霖、张兴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史某某、赵某乙、田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史某某、赵某乙、田某某、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小丽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史某某、田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证据38张,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