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01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幢**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贪污罪,于2004年3月29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绵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宣传其“联盟商城”是撮合各类商家与消费者交易的电商平台,以消费赠送积分为名,公开宣传“消费就是投资”、“消费满500元最高收益100%”等内容的消费返利模式,全国各地发展大量市场运营人员,通过交易业绩计酬制度驱使市场运营人员发展商家入驻“联盟商城”平台,并按不同的业绩标准和行政区域将市场运营人员分为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等不同级别。公司又通过商家计酬制度驱使商家发展大量会员,设置会员消费每计满500分获得一个福元赠送权的门槛,人为控制每日赠送福元数额。“**”公司以该平台服务费的名义收取大量资金,按照不同比例给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商家等各级人员计酬提现。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安徽省大区经理)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琅琊区区域经理)公开宣传并介绍他人加入“**”公司,透过设置门槛费、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的方式,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促使会员申请成为商家并继续向下发展会员,并按相应晋升规则逐层晋升级别,不断壮大组织,发展下线,共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在**平台有5个帐号,下级层数11层,全部下级人数39481个。被告人王某甲下线层数6层,全部下级人数646个。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000多万。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部云端行动系统资料、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聘任书、绵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运营部大区经理制暂行办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凭证、银行帐目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成某某、朱某某、琚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郭某甲、许某某、杜某某、王某乙、姜某某、曾某某、郭某乙、章某某、程某某、袁某某、李某丙、孙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严某某、潘某某、邵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管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陈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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