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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2001********,汉族,**在校学生,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街道**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2000********,汉族,**在校学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因私人恩怨,通过手机社交软件腾讯QQ相约在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里”小区门口打架。

2019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邀约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朱某某(上述6人另案处理)到达现场,江某某持西瓜刀到达现场时,被赵某某等人将刀夺下;被告人王某某邀约邓某某、余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万春镇天乡“四川**店”内购买3把菜刀到达现场,由王某某、余某某、邓某某各持一把菜刀,双方发生打斗的过程中,余某某持菜刀将将周某某左手手腕砍伤,双方停止打斗。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2020年月5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2020年7月2日赵某某、王某某分别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同年7月8日,邓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均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0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协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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