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社区**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社区**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和**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抓获,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至5月22日案发,被告人赵某某用微信招募卖淫女组织卖淫,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协助其组织卖淫。后被告人张某甲又纠集被告人张某乙、钟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上列被告人多次在本市长乐大厦组织、协助组织侯某某等五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获取嫖资合计人民币110326元。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钟某某被抓获,后通过被告人赵某某手机信息查获五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男女违法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聊天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3.电子数据;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招募等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钟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8册;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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