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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街**路**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8********,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新蔡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82********,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河北省邢台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街**(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03月前后,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赵某某租用的厂房内经营自行车把酸洗、氧化加工,放任酸洗及氧化过程中的废液淋洒到车间内无防渗措施的地面及沟槽中积聚深入土壤,并将废液通过厂区内无防渗措施的排水沟排入厂外渗井。经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车间内八个酸洗池、地面、无防渗漏措施的砖砌排水沟中提取的槽液、废水和受污染土壤及厂区外渗坑内均检验出强酸成分。其中用于酸洗的B1池及用于氧化的B8池内槽液以及受污染土壤经检测均符合危险废物标准(属有毒物质),且镍、锌等重金属严重超标,该两池酸液在操作过程中落入地面后部分渗入地下,部分通过排水沟排入厂外渗井。经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流经的排水沟内污水PH值0.51属强酸,且重金属镍、锌均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二级标准规定的10倍以上,其中镍污染物浓度11.4mg/L,超标11.4倍,锌污染物浓度25.4mg/L,超标12.7倍;该厂东侧无防渗漏措施的砖砌渗井内积存的废液的腐蚀性测定结果为0.95,为有毒物质。

被告人赵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于2015年7月前后,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北环路赵某某经营的另一处厂房内采用上述同样工艺经营车把酸洗、氧化,利用上述同样方式,将部分废液通过无防渗措施的地面积聚后渗入土壤,部分废液通过无防渗措施的管道排出厂外。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车间地面积液坑内废液腐蚀性测定结果为1.70,符合危险废物标准(属有毒物质)。

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后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房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勘验笔录;

3.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4.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梁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超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558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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