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02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76********,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攀技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本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6********,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84********,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8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李某甲、陈某某、夏某某、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罗某某、詹某某、闫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李某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杨某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10月12日移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管辖原因,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4日指定本案由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管辖原因,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5日将本案报送至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管辖原因,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本案指定由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管辖原因,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报送至攀枝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管辖原因,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本案指定由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被告人罗某某为偿还之前在重庆银行成都分行的贷款,经被告人闫某某提议,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为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公司违规出具借款担保。被告人闫某某、詹某某知上述保函系违规出具,仍使用该保函,以**公司、**公司的名义在重行成都分行贷款1.12亿。经查,该保函上加盖的攀枝花交通银行的行政章和法人章均系王某某安排罗某某伪造。
2016年3月左右,经被告人闫某某居中介绍,被告人罗某某再次伙同王某某、赵某某以攀枝花交通银行的名义违规给**公司出具借款担保用于借款。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系违规出具的保函,受王某某指使而违规加盖攀枝花交通银行的行政公章和法人章。詹某某、闫某某明知攀交行的担保系违规出具,仍帮助罗某某等人以**公司流动资金为由向美的集团借款2.5亿元。2.5亿元借款到期,**工贸公司无力偿还。
二、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周某某违规为**房地产公司向杭州**公司融资2.2亿元的担保方太平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反担保。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系违规出具的保函,受王某某指使而违规加盖攀枝花交通银行的行政公章和法人章。**公司该2.2亿元融资款,到期不能偿还。
三、被告人李某乙,系**公司**经理,受**公司的委派,负责与**世纪公司联系落实和推进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新业务。李某乙在与**世纪公司协调办理**公司融资2.2亿元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世纪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某所送人民币11万元,并为**世纪在办理**公司融资项目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身为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公司、**公司、**公司出具担保的行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甲、陈某某、闫某某、夏某某、詹某某、周某某伙同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出具金融票据并使用该违规的票据进行担保借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夏某某支付的好处费1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乙11万元好处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闫某某、罗某某、詹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盐边县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12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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