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3******** ,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河北省迁西县**镇**村**号,原天津市**车间工人。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4******** ,汉族,群众, 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原天津市**车间工人。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2271992******** ,汉族,群众, 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原天津市**车间工人。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丙是天津市**车间**,三人经事先预谋于2018年8月31日12时许,由王某丙提供冀B****2众泰牌T500型越野车与编织袋,由赵某某、王某甲在天津市北辰区**有限公司精炼车间内,趁无人之际,盗窃钒铁一桶(100公斤),装入编织袋内,驾驶冀B****2越野车将钒铁运至河北省迁西县一废品站内销赃,获得赃款9000元,赃款被三名被告人俵分、挥霍。经鉴定,被盗钒铁价值人民币27500元。同年9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物品发票、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4.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6.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7. 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欣欣
2019年1月2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三份、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