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王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81********,小学肄业,群众,无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某某镇某某村四屯。因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3月2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89********,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15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75********,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1组7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6日左右,正阳县居民杨某某在正阳某某镇家中接到一名陌生女子电话,对方称可以帮杨某某办理10万元额度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杨某某多次向对方指定的农业银行卡(户名高某某,卡号622848040557993****)内转账62300元钱。王某某、赵某某、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将其中的44994元赃款转移。
2、2019年3月23日左右,安徽省利辛县居民冯某某在手机网上认识一名自称郑某的男子,该男子称可以为其办理担保贷款,冯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分3次向郑某提供的622203110300038****的银行账户打入5万元钱,朱某某、赵某某、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将其中的24988元赃款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慧
代理检察员:余存存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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