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4********,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现住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营**废品收购站,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住天水市麦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汪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厂家属院外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5797.48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在秦州区**路**号经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汪某某,获利2500元。
2、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街道办事处门口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5797.48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600元。
3、2019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巷**宾馆前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2898.74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040元。
4、2019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巷向东100米的电线杆旁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50米(价值4831.24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376元。
5、2019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路边处盗得中国**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670米(价值12947.71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3400元。
6、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厂门口向西50米的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5797.48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615元。
7、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厂家属楼**号楼前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860米(价值8309.72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2600元。
8、2019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60米(价值3091.9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000元。
9、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西桥头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2898.74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165元。
10、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大厦工地前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720米(价值13913.96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4600元。
11、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厂家属院**号楼前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5797.48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900元。
12、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东侧外墙上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600米(价值11594.96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850元。
13、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号门前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50米(价值6763.73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2000元。
14、201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居民楼大门口外墙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50米(价值4831.24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540元。
15、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东门对面的河堤上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40米(价值2705.4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850元。
16、2019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与**路十字路口旁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20米(价值2318.9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720元。
17、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东侧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60米(价值3478.4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100元。
18、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巷中段电线杆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50米(价值4831.24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560元。
19、2019年10月 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天水恒洋小区对面路边电线杆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40米(价值6570.48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2070元。
20、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西侧外墙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40米(价值2705.4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020元。
21、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前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20米(价值2318.9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720元。
22、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西口路边盗得中国**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400米(价值3864.9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280元。
23、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家属院**号楼外墙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00米(价值3864.9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200元。
24、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厂家属院外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5797.48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960元。
25、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大桥东侧**学校操场边人行道上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50米(价值4831.24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670元。
26、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门口处盗得中国**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500米(价值9662.47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3220元。
27、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厂**楼旁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60米(价值13913.96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2190元。
28、2019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医院门口路边盗得中国**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2898.74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800元。
29、2019年12月2日凌晨、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中学东墙外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400米(价值7729.98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 2340元。
30、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厂家属院**号楼前至**号楼前之间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50米(价值5797.48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950元。
31、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厂家属楼**号楼前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80米(价值4487.16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710元。
32、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所对面马路上盗得中国**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600米(价值11594.96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3760元。
33、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家属院门口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40米(价值为320.51元);**型号电缆线140米(价值为4487.16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2040元。
34、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村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50米(价值2591.35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1096元。
35、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商场西大门三角地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型号电缆线500米(价值8617.45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2975元。
36、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小区对面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00米(价值1723.4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2460元。
37、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商场北外墙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型号电缆线700米(价值12064.43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4300元。
38、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路中国**公司职工家属区外墙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00米(价值1723.49元),后将被盗电缆线销给被告人汪某某,获利3880元。
39、2019年4月份一天的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南侧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50米(价值2898.74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现场,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汪某某付给赵某某现金。
40、2019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广场工地内**号塔吊附近电线杆处盗得中国**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00米(价值3864.99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现场,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1000多元。
41、2019年4月份一天的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中国**公司对面**小区**号楼外墙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70米(价值3285.24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现场,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1100元。
42、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大厦旁的电线杆上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240米(价值4637.99元),赵某某获利1700元。
43、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号楼前外墙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600米(价值5797.48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现场,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2000元。
44、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单位后门对面**小区**号楼前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500米(价值4831.24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现场,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1700元。
45、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宾馆门口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60米(价值6956.98元),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2290元。
46、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天水**宾馆楼下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50米(价值6763.73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现场,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2000元。
47、2019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厂家属院**号楼前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50米(价值2898.74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现场,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800元。
48、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旁巷道内**小区**号楼下外墙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2898.74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现场,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1800元。
49、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单位门口路边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50米(价值483.12元),赵某某获利100元。
50、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单位门口路边处盗得中国**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600米(价值11594.96元),赵某某获利1890元。
51、2019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外墙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5797.48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学校门前,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1740元。
52、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学校对面河堤边电线杆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50米(价值6763.73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来拉,汪某某开一辆面包车将盗得的电缆线拉至其废品收购站,赵某某获利2140元。
53、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对面路边处盗得中国**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180米(价值1739. 24元);**型号电缆线90米(价值3478.49元),赵某某获利4000元。
54、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南门对面处盗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型号电缆线300米(价值5797.48元),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汪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到现场,二人共同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三轮摩托车,拉至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获利2520元。
55、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汪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单位对面的路边盗得该处电线杆上的一个光锥箱,后拉到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放下;然后赵某某一人又骑着汪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在天水市秦州区**路中路**学校路边,又盗得该处电线杆上的一个光锥箱,后拉到汪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这两个光锥箱(价值无法鉴定)销给汪某某,赵某某获利200元。
综上,赵某某盗窃55起,价值301853.15元;汪某某参与盗窃17起,价值80488.37元;汪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8起,价值221364.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汪某某多次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赵某某多次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赵某某盗窃所得的公用电信电缆线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赵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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