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25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号**栋**室。2019年2月26日,因容留卖淫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合肥市新站区**广场**楼**足浴店内招募女技师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并约定五五分成,获取非法利益。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加入并负责为嫖客安排卖淫女、记账、收取嫖资等,赵某某负责事后分成,两人约定王提成御阁足浴店营业额8%。
2019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在御阁时尚足浴店查获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及卖淫女曾某某、陈某某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微信截图;
2.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扣押决定书、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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