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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44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一期**号楼**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2********,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赤峰市巴林右旗**镇**街**段**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5时20分许,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红庙子镇派出所接到报警人白某某报警,称“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中心街街心公园附近有人打架”。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红庙子镇派出所民警杜某某带队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系赵某某、康某某与王某丙、王某甲酒后发生互殴。出警民警当场口头传唤王某丙、康某某及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到红庙子镇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甲拒不配合调查工作,在传唤现场辱骂出警民警杜某某并用脚踢踹辅警董某某,被传唤到红庙子镇派出所后,被告人王某甲长时间辱骂负责看护的民警及辅警并脚踹候问室门。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红庙子镇派出所后,拒不配合调查工作,长时间辱骂负责看护的民警及辅警并殴打、撕扯辅警马某某、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强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11月24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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