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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现住址:清苑区********号,务农。2015年6月29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望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我院决定逮捕,于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住望都县******号,望都县**局工作人员。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2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望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4日对王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望都县******号,务农。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望都县******号,务农。2019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200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务农。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听闻望都县某某公司在望都**村开发过程中有**村民在领取征地补偿后始终未清理地上所种树木,赵某某旭便指使王某某找人毁坏该地块上树木,2020年3月5日赵某某驾车带领王某某指认了意图毁坏树木的地块。2020年3月8日凌晨,王某某纠集张某甲(在逃)、胡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人使用镰刀、砍刀、菜刀、锄头等工具故意毁坏龙庄村村南李某甲、李某乙等9户村民约17亩核桃树苗共计2174棵。经望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2174棵核桃树苗价值为人民币12510元。

案发后望都镇政府赔偿李某甲、李某乙等9户村民总计48155元,赔偿款由龙庄村村主任张某乙垫付,事后赵某某家属将垫付款全部偿还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25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卫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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