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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书)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11******,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大专肄业,群众,无业,现住河南省正阳县兰青乡杨楼村沈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于2021年1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他人用银行卡、手机卡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将本人和女朋友张某某的银行卡、手机卡进行转卖,并收购王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银行卡、手机卡进行转卖。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赵某某在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用于违法活动,为获取利益,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出售于被告人赵某某。经查明,关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金额人民币共计1108591.6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及张某某银行卡涉及人民币230562元,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卡涉及人民币239066.7元,被告人沈某某银行卡涉及金额人民币354668元,刘某某(另案处理)银行卡涉及金额人民币284294.9元。具体如下:

1、关于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告人赵某某及张某某银行卡实施违法活动情况,共涉及金额人民币230562元。

(1)2019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网上刷单为由让朱某转账,后朱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7,开户名:赵某某)转账人民币3788元;

(2)2020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臧某某转账,后臧某某向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x9,开户名:赵某某)转账人民币26200元

(3)2020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刷单为由让张某某转账,后张某某向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x9,开户名:赵某某)转账人民币6000元;

(4)2020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刷单为由让张转账,后张用滕某某银行卡向账户(中国建设银行:xxxx9,开户名:赵某某)转账人民币14000元;

(5)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张某某转账,后张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6,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35000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6)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彭转账,后彭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6,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6000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7)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范某某转账,后范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6,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6300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8)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李某某转账,后李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6,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3500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9)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葛某某转账,后葛某某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8,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898元钱,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0)2020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吴某某转账,后吴某某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8,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4040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1)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朱某某转账,后朱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6,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60000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2)2020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购物退款为由让朱某某转账,后朱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7,开户名:赵某某)转账人民币4580元;

(13)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路转账,后路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6,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3300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4)2020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石某某转账,后石某某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8,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688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5)2020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购物退款为由让肖某某转账,后肖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7,开户名:赵某某)转账人民币6000元;

(16)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姚某某转账,后姚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6,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19200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7)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李转账,后李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6,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9800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8)2020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范转账,后范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6,开户名:张某某)转账人民币20268元,该银行卡系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借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卡出售于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关于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卡实施违法活动情况,共涉及金额人民币239066.7元。

(1)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何某某转钱,后何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8000元

(2)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郭某转钱,后郭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2800元

(3)2020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曾某转账,后曾某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4,开户名:王某某)共计转账33644元

(4)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赖某某转钱,后赖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23456元

(5)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徐某某转钱,后徐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9997元

(6)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马某某转钱,后马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9000元

(7)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周某某转钱,后周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3400元

(8)2020年6月5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林某转钱,后林某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4,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866元

(9)2020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刘某某转钱,后刘某某以雷某银行卡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4,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5984元

(10)2020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吴某某转钱,后吴某某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4,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元

(11)2020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杨某转钱,后杨某向账户(中国工商银行:xxxx4,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898元

(12)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网络购物理赔为由让李某某转钱,后李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5621.7元

(13)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绍某某转钱,后绍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4300元

(14)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施某某转钱,后施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8800元

(15)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王某某转钱,后王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23200元

(16)2020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以注销大学生贷款账户为由让周某某转钱,后周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3,开户名:王某某)转账人民币45100元

3、关于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告人沈某某银行卡实施违法活动情况,共涉及金额人民币354668元。

(1)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马某某转账,后马某某让朋友盛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26000元

(2)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梁某转账,后梁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9000元

(3)2020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陈某转账,后陈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0元

(4)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李某转账,后李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4元

(5)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万某某转账,后万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0元

(6)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方某某转账,后方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36000元

(7)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刘某转账,后刘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20722元

(8)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覃某某转账,后覃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

(9)2020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程某某转账,后程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3899元

(10)2020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何某某转账,后何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8800元

(11)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金某某转账,后何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9099元

(12)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梁某某转账,后梁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34888元

(13)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罗某转账,后罗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4599元

(14)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沈某转账,后沈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72090元

(15)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吾某转账,后吾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14300元

(16)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杨某转账,后杨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100元

(17)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姚某某转账,后姚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

(18)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曾某某转账,后曾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7000元

(19)2020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张某某转账,后张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1688元

(20)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张某某转账,后张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4599元

(21)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祝某某转账,后祝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元

(22)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刘某某转账,后刘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880元

(23)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李某某转账,后李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2,开户人:沈某某)转账人民币48000元。

4、关于犯罪嫌疑人利用刘某某(另案处理)银行卡实施违法活动情况,共涉及金额人民币284294.9元。

(1)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侯某某转账,后侯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0888元

(2)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钱某某转账,后钱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6000元

(3)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网上叫兼职小姐为由让张某某转账,后张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8000元

(4)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苏某某转账,后苏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31888.9元

(5)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梁某某转账,后梁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66366元

(6)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杨某某转账,后杨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6899元

(7)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梁某转账,后梁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899元

(8)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张某某转账,后张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5076元

(9)2020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贷款为由让陈某转账,后陈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888元

(10)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左某某转账,后左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8112元

(11)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郭某某转账,后郭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6000元

(12)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杨某某转账,后杨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688元

(13)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李某转账,后李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35004元

(14)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陈某转账,后陈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5724元

(15)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肖某转账,后肖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33688元

(16)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万某某转账,后万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0元

(17)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陈某某转账,后陈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699元

(18)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方某某转账,后方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899元

(19)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刘某转账,后刘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6888元

(20)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程某转账,后程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3500元

(21)2020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覃某某转账,后覃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1500元

(22)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让伍某某转账,后伍某某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x4,开户人: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侯某某、钱某某、杨某某、梁某、李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刘  坤

2021年2月9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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