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白沙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二期,无业。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街*号*单元*,现住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栋*,无业。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宁某某(在逃)向被告人赵某某求购银行卡称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赵某某为获取利益,将其卡号为623052076002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U盾及身份证复印件售予**。现查明,2020年7月9日,共有18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266709.8元转入该账户。
2020年3月,邹某某(绰号“鱼儿”,在逃)向被告人王某某求租银行卡称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王某某为获取利益,将其卡号为622848047886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U盾出租给邹某某,王某某获利600元。现查明,2020年7月9日,共有19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228026元转入该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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