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安置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镇**村**号。2016年3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镇**楼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需要,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9日、4月9日重报本院,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5、6月份的一天,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600元,通过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转账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
2、2019年5月16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600元,通过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转账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
3、2019年6月10日13时许,刘某某、隋某某共同出资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转账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
4、2019年6月24日,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赵某某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
5、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和崔某某事先联系,欲通过被告人赵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张某某出资1000元,崔某某出资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某1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
6、2019年11月4日17时许,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沈某某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0.2克。
7、2019年11月5日,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沈某某28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1克。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次,共计3克;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2.5克;被告人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1.2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6月10日13时许,刘某某、隋某某楼共同出资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让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转账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后被告人沈某某容留王某某、刘某某、隋某某在其位于青州市**村“**胡萝卜合作社”门头内吸食毒品。
2、2019年11月4日,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沈某某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0.2克,后被告人沈某某容留崔某某在“**富胡萝卜合作社”门头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秦某某、隋某某、刘某某、蹇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数罪,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天翼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现被羁押在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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