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江苏省**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街**村**号**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江西省贵溪市**处**街**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乙,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贵溪市**处**街**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乙利用“闲聊”聊天软件建立“新濠俱乐部”麻将群,以组织管理者身份招揽参赌人员进入群内,由被告人姜某乙提供“明星上海麻将”后台管理账号、购买部分钻石,并由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通过“明星上海麻将”软件平台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以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至2019年11月11日案发,累计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由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平分。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因重大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姜某甲因重大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姜某乙由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贲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证实,其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由群主收取台费的事实。
2.闲聊群截图、明星上海麻将软件截图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组织聊天群并组织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收取台费的情况。
3.闲聊后台账号、购钻记录、明星麻将账号、亲友圈数据等证实,被告人姜某乙提供的后台账号、购买钻石、开设局数等情况。
4.清点情况记录、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的获利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黑色Iphone移动电话1部、墨绿色Iphone移动电话1部从被告人汪某某处扣押;黑色、金色、香槟色Iphone移动电话各1部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黑色Iphone移动电话1部从被告人姜某乙处扣押;黑色Iphone移动电话1部从被告人姜某甲处扣押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贲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均已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公安内网信息页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系共同犯罪,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乙有视为主动到案的情形,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姜某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现伟
2020年2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汪某某、姜某甲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乙取保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应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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