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梁立峰,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巷**号。2017年6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淮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梁立峰、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份起,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双和二街东一巷5号二楼,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并雇请被告人梁立峰、殷某某在上述赌场分别负责发牌、开门带客。同年10月26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赵某某、梁立峰、殷某某及参赌人员共25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28200元、赌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赌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梁立峰、殷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梁立峰、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梁立峰、殷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梁立峰、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梁立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某某、梁立峰、殷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梁立峰、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赵某某、梁立峰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殷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梁立峰、殷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八册及光盘八张。
3、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8200元、赌具扑克牌1副,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3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为专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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