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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段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8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股份有限公司维修护理工人。户籍所在地富锦市长安镇**村,住富锦市**平房。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股份有限公司维修护理工人。户籍所在地富锦市**社区**组**号,住富锦市**平房。2019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又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5时许,在富锦市二龙山镇新建居民委联通机房内,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段某某维修监控设备结束后,趁机将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富锦市分公司闲置的28块电瓶(价值人民币5,122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全部主动归还。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在富锦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段某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富锦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富锦市分公司云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赵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富锦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6.​ 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段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胜利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富锦市新三街平房,被告人段某某现住富锦市昌盛剧场北侧平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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