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号楼**单元**室,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樊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樊某某在**酒店、**村、**小区等地开设赌场,招揽申某某、卫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推锅、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赵某某、樊某某以抽水、放贷的方式渔利,涉案赌资约20万元;
2、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申某某表示可以找人来赵某某处参与网络赌博,赵某某可以给其上分,卫某某得之后,便联系到樊某某,将赌资打入樊某某提供的账号,樊某某再将赌资数额告知赵某某,赵某某将赌博账号、密码告知樊某某,由樊某某再将账号、密码告知卫某某,如果卫某某赢钱,由樊某某负责给其结算,经统计,其涉案赌资为62万余元。
以上,被告人赵某某、樊某某开设赌场赌资额为8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申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樊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樊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焦伟亮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樊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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