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业,住磐石市**小区**单元**室。2011年12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2014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花淑,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栾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业,住磐石市**街**楼**单元**室。2010年2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3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业,住磐石市**街**园**栋**单元**室。2015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栾某某、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栾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磐石市**网吧门前,因被害人李某某曾是其现任女友的前男友,遂无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李某某腰部刺伤。2009年7月23日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肾挫裂伤,右肾被膜下血肿,构成轻伤。2019年4月5日经磐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2009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赵某某纠集栾某某、刘某某、武某某(在逃)等人,赵某某、武某某持镐把,刘某某、栾某某持砍刀,在磐石市东宁街**辅导班内将孙某某打伤。2009年6月24日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左手外伤,左腕部皮肤裂伤伴神经肌腱血管损伤,左腕部开放性骨折,此伤鉴定为轻伤。2019年4月4日,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赵某某母亲代其与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2009年12月5日,赵某某到磐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9月4日磐石市公安局将赵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4月8日磐石市公安局将栾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4月6日磐石市公安局将刘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对孙某某损伤程度鉴定的说明、辨认笔录、磐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信息、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办案说明、协议书、收条、赔偿协议、收条、情况说明、投案自首说明、办案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韩某某、齐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崔某某、于某甲、于某乙、董某某、祝某某、姜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某某、栾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
五、鉴定意见
(1)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公刑鉴(法临)字[2019]61号鉴定意见书;
(2)磐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磐石市公安司法(法医伤鉴)字[2009]124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栾某某、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昌勋
2019年12月17日
附:
2.被告人栾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随案移送光盘6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