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某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西省永济市**街道**村**组,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西省永济市**街道**村**巷**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西省永济市**街道**村**组,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西省永济市**街道**村**巷**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西省永济市**街道**村**委**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及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姚村楚留香火锅二店一楼大厅内,酒后无故使用拳脚对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铁架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侧第2、3肋,右侧第7-9肋前端骨折,为轻伤二级;左颞顶部创口为轻微伤。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某某某、王某某经被告人赵某某劝说后于同日投案。被告人赵某某、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某谅解五名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酒后无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某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6.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