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贵州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镇**街**花园**号,现住址为贵州省思南县**号思南峻岭能源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老K”,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8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等人因索要债务在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神舟建设公司办公室内与巴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已起诉)将被害人苟某某打伤。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苟某某右耳鼓膜穿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检察官助理:燕凌晨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加证据4份。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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