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3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街**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携带匕首、水果刀等作案工具驾驶车牌号为粤S2****牌的小汽车去到本市东城街道主山常大11巷5号对出位置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杨某乙、李某乙路过,赵某某等三人即持匕首等作案工具将杨某乙、李某乙围住实施抢劫,抢走杨某乙身上的现金100元。期间,杨某甲将李某乙微信内的24元通过微信收款码转走其手机上。得手后,赵某某、杨某甲、李某甲逃离现场。2018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将杨某甲、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匕首等物证,被害人杨某乙、李某乙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李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被告三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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