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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杨某某等贪污;赵某某、杨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76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昆明市**区**街道**社区主任、昆明市**区第**届**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大常委会许可,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昆明市**区**街道**社区党总支书记、中共昆明市**区第**次**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昆明市**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昆明市**区**街道**社区监事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路**村**号**栋**单元**号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经事前商议,利用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分别担任昆明市**区**街道**社区“两委”主要领导协助**街道管理“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工程预算、违规招投标、虚列工程量等手段,侵吞、骗取国家财政奖补资金。

1.2013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采用截留工程款的方式侵吞**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8万余元。

2. 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采用虚报工程预算、截留工程款的方式侵吞**社区**村民小组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10万余元。

3. 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采用虚报工程预算、截留工程款的方式侵吞**社区**防火通道建设工程项目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30万余元。

4.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采用虚报工程预算、截留工程款的方式侵吞**社区**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村内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24万余元。

5. 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杨某甲采用虚报工程预算、截留工程款的方式侵吞**社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安装路灯工程项目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31万余元。

6. 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乙采用虚报工程量、截留工程款的方式侵吞**社区**建设项目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22万余元。

7. 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甲采用虚报工程量、截留工程款的方式侵吞**社区6个项目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48万余元。

二、受贿罪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昆明市**区**街道**社区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李某某承揽团结社区**工程项目过程中,非法收受李某某贿送人民币共计47万元,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分给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6万元。在被告人赵某某授意下,由李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贿送人民币4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

2014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昆明市**区**街道**社区主任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打井费的方式侵吞**社区集体资金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8月10日,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赵某某到昆明市盘龙区纪委监察委办公楼,随后将其带至办案点。

2019年8月31日,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人员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办案点。2019年9月25日,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人员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办案点。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说明情况。2019年8月17日,昆明市盘龙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人员将被告人杨某乙带至办案点。

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已退缴全部涉案款。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任职文件、收据、报销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肖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社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亭婷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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