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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杨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青岛市市北区**号“**保健**所”**,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2018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8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青岛市市北区**号甲“**保健**所”经理,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室(户籍在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青岛市市北区**号**“**保健**所”员工,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小区**号楼**楼**户(户籍在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路**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青岛市市北区**号**“**保健**所”员工,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单元**户(户籍在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道**镇**村**社)。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3199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青岛市市北区**号**“**保健**所”员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公寓**室(户籍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牛某某、周某某、艾某某、王某甲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5日,将该案拆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养生保健会所”,担任**,租赁本市市北区**路**号甲作为经营场所。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后勤服务、发放员工工资等方式,组织被告人杨某某、牛某某、周某某、艾某某等人,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及卖淫人员陈某某、张某某、成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协助赵某某管理卖淫人员、经营卖淫场所等工作,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艾某某负责发布招嫖信息、接待嫖客、登记账目等工作。

2018年9月20日,李某丙、崔某甲、王某乙、崔某乙、李某丁、吴某某、王某丙、朱某某在该会所内,分别与卖淫人员陈某某、张某某、成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发生性行为,共计8人次。被告人杨某某、牛某某、周某某、艾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后被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牛某某、周某某、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杨某某有从犯、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艾某某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艾某某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周某某、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会娟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牛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小区**号楼**楼**户,被告人周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单元**户,被告人艾某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公寓**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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