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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杨某某等敲诈靳某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19〕9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捕前本村个体。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院批准,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乡**村人,捕前住本村,司机。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村人,捕前住本村,无业。199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11月13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居住于衡水市桃城区的被害人袁某某需要资金周转,遂通过被告人肖某某介绍找到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又将袁某某介绍到被告人赵某某处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被告人赵某某以袁某某的车是抵押状态为由,要求袁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钱,袁某某拒绝,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索要经济损失并扣押了被害人袁某某的沃尔沃SX90汽车,被告人肖某某充当调解人角色,被告人杨某某恐吓殴打被害人袁某某。被害人袁某某被迫只能回到衡水筹钱赎车,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害怕出事,在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便商量让肖某某代收20000元作为给袁某某贷款的定金,被告人赵某某以袁某某赎车超期为由每天加收10000元,并加收停车费,被害人袁某某回到衡水后向单某某借钱,于2018年5月1日给被告人赵某某转账75000元钱后,被告人赵某某才让其把车开走。被告人赵某某分得赃款32000元钱,杨某某分得赃款19000元钱,肖某某分得赃款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河东派出所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代振超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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