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内蒙古多伦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多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多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多伦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4********,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多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多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多伦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通过竞标拍卖的方式购买了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中村菜地附近土地上的林木,双方签订了中菜园村2020年春季伐杨树购买合同,并交中村十万元定金。2020年4月3日多伦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了多林政字2采字【2020】15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被告人赵某某领取并保存。4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雇佣工人到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中村,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内、菜地埂上以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进行采伐林木。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采伐,被伐林木2281株,全部为杨树,蓄积量共计1474.3754立方米。经多伦县林业和草原局技术员现场鉴定,多伦县多伦诺尔镇中村滥伐林木地点为:8小班、10小班、14小班、18小班,在4个小班范围内共采伐杨树303株,树种为用材林,采伐蓄积量136.2203立方米。其他被采伐林木不在《林地一张图》和林权证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多伦县森林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中村会议记录及照片、中菜园村2020年春季伐杨树购买合同、林木采伐设计方案、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多伦诺尔镇中村滥伐林木数量及位置图、多伦诺尔镇中菜园村树木采伐记账本、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多伦诺尔镇中菜园村采伐林木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303株,全部为杨树,树种为用材林,采伐蓄积量136.220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荣
检察官助理:孙相敏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内蒙古多伦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5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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