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2000********,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2001********,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522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和王某乙在霍某某城关镇老学酒楼对面马路边盗窃陈某某皖N*****8白色奥迪车内3164元。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乙在霍某某城关镇格林豪泰宾馆门口盗窃付某某粤L*****白色轿车内600元。
3、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霍某某城关镇龙迪西区北边盗窃张某某皖N*****轿车内3300元现金。
4、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等在霍某某城关镇久宿精品酒店门口盗窃苏某某浙A*****宝马X7越野车内的80块钱和5盒烟嘴。
5、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和王某甲在霍某某城关镇双湖中路梦兰家纺店门前盗窃杨某某苏B*****轿车内3000元现金和一包硬中华烟。
6、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等在霍某某城关镇七巢酒店的停车场盗窃张某某苏F*****轿车内3600元现金。
7、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在霍某某城关镇城市之家酒店门口盗窃卞某某的皖A*****白色北京现代牌车里100元现金和十条硬中华烟,十条硬中华约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正
检察官助理:李文君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位于安徽省霍某某新店镇新店村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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