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街**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

被告人杜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

上述三被告人均于2020年1月1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杜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并准备赌具后,以日租金500元的价格租用被告人杜某乙的住处开设赌局。李某某、梁某某、田某甲、荆某某、卢某某、田某乙等中**村、**村及**村十余人以推筒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某、杜某甲、刘某某以每1000元抽头10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28300元,被告人杜某乙非法获利1500元。2020年1月17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光盘制作说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条、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田某甲、荆某某、卢某某、田某乙、任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赵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杜某甲、杜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

2020年5月27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