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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二人系夫妻)在未经国家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村**组的民房,私设屠宰场,非法宰杀生猪,并将屠宰后未检疫的猪肉销售到附近店铺。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非法宰杀生猪并将屠宰后未检疫的猪肉销售到**粉(湖南**职业学院店)、**餐馆、**餐馆、**饭店等店铺,销售数额约111737.6元,获利约5000元。

2020年5月19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与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执法时,在现场查获未检疫猪肉143.4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赵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婵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区红砂村桐子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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