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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工作人员、**茶社经营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从兰州市被告人李某某及广东省广州市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室其经营的**茶社用于销售或摆放。2019年5月20日,公安人员从**茶社查获象牙链子、穿山甲鳞片制品等制品共计14件。经鉴定,所查获象牙制品中3件象牙链子中的208颗链珠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象牙制品,总计重量为76.4805克,价值人民币3186.71元、穿山甲鳞片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制品,重量为12.66克,价值人民币82.29元、盔犀鸟嘴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盔犀鸟嘴制品,价值人民币500元、玳瑁标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标本,价值人民币2000元、鵟标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鵟标本,价值人民币20000元,以上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查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769元。上述经鉴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亚洲象象牙制品,系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5月7日在兰州市城关区陇西路古玩城,以人民币6260元的价格与被告人李某某现场交易,由被告人李某某向其出售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书;

5、被告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玲

                                 书记员:解  敏

                                 2020年7月21日 

附:1、案卷二宗;起诉书十一份。

2、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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