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南**有限公司项目**,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街**庄街**号,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楼**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乡**庄**村**村**号,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楼**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乡**庄**村**村**号,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楼**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本案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驾驶一辆车牌为豫CH****的银灰色北京牌面包车多次在新疆****有限公司多晶硅厂区基建办南侧盗窃电缆线,并将盗窃的电缆线藏匿于该厂区**建设加工厂院内彩钢房里,进行截断、扒皮,后将截断的电缆线(铜线)用面包车拉出厂区至新疆****金属有限公司东区公寓楼围墙外停车场,出售给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和宋某某(已另案处理)。办案民警在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多晶硅厂区**房**号的电缆线和电缆线黑色外皮,其中:261根NH-YJVHD-O.6/1KV-3*50+2*25型号的电缆线110.21米,23根ZR-YJVHD-0.6/1KV-3*185+1*95型号的电缆线87.74米,该型号电缆线黑色外皮49.49米,ZR-YJVHD-0.6/1KV-3*240+1*120型号的电缆线黑色外皮216.49米,经吉木萨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上述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72381.97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缴赃款172381.97元。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到案,同日在新疆****金属有限公司东公寓楼内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到案,2020年1月8日将被告人李某乙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72381.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6-10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至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至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红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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