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铁检一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镇**村**组。1988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9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1995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于2002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通化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通化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未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通化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通化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县,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县**镇**委**组。未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通化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通化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通化市**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未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通化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共谋盗窃铁路废旧钢轨后,由李某某邀约被告人白某某切割钢轨,并准备了气焊割枪等作案工具。三人先后三次盗窃铁路废旧钢轨,共计6.02吨,获赃款人民币13726元,涉案钢轨价值人民币19023.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E****1的白色福田时代型号货车,将通化铁路工务段放在梅集线96公里40米处铁路线路旁的六〇型号废旧钢轨,用事先准备好的气焊割枪等工具切割成每段2米左右后盗走,盗窃钢轨重量为1.71吨。次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钢轨运到被告人姜某某处出售,获赃款人民币3899元,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
2、2020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E****1的白色福田时代型号货车,将通化铁路工务段放在梅集线96公里40米处铁路线路旁的六〇型号废旧钢轨,用事先准备好的气焊割枪等工具切割成每段2米左右后盗走,盗窃钢轨重量为2.345吨。同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钢轨运至被告人姜某某处出售,获赃款人民币5347元,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
3、2020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驾驶车牌号吉E****1的白色福田时代型号货车,将通化铁路工务段放在梅集线90公里550米处铁路线路旁的六〇型号废旧钢轨,用事先准备好的气焊割枪等工具切割成每段2米左右后盗走,盗窃钢轨重量为1.965吨。同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将钢轨运至被告人姜某某处出售,获赃款人民币4480元,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
2020年8月5日,8月6日,9月25日,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退赃人民币7926元,被告人白某某退赃人民币900元。被盗废旧钢轨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收货明细、工务段丢失报告、工务段收条、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丙、白某乙、赵某丁、郑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报废钢轨竞买价格证明;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铁路废旧钢轨,犯罪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白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姚淑媛
检察官助理:李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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