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2000********,汉族,职高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路某某**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麻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2001********,汉族,中专在读,现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12001********,汉族,中专在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村**号,现住浙江省缙云县**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麻某甲、周某某、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五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至1月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丁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缙云县五云街道猎场酒吧喝酒。期间,李某某听闻被告人赵某某曾在酒吧抱过自己的女朋友,心生不满,遂电话联系赵某某欲讨要说法,二人在电话里争吵后,被告人李某某遂在丁某甲等人的陪同下上门找赵某某,李某某等人达到后,赵某某女友陈某某下楼进行劝阻,希望双方息事宁人并联系了其朋友徐某某到场。被告人赵某某得知李某某带人到其住处附近后,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麻某甲、周某某、何某某和胡某某、朱某甲、应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帮忙打架,被告人赵某某携带铁制双截棍一副,胡某某携带铁制空心收缩棍一根到达现场。双方人员在缙云县六塘巷路口碰面后,被告人李某某一方上前围住赵某某,徐某某因对被告人赵某某之前让其女友陈某某一个人出来面对李某某等人而不满,便上前扇了赵某某一巴掌,踢了赵某某一脚。随后,被告人赵某某一方冲上来与被告人李某某一方发生扭打,相互推拉,赵某某手持双截棍朝李某某一方挥甩,胡某某拿收缩棍殴打李某某一方两人,麻某甲用脚踢踹对方人员,周某某上前推对方人员,期间徐某某脸部被人打伤。应某甲到达现场后与丁某甲两人抱摔,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上前帮忙将丁某甲摔倒在地。两边短暂停止互殴,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赵某某、麻某甲伙同朱某甲、应某甲等人又与丁某甲再次发生打斗,打斗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一方不服气,又叫来二十来人欲要再次打架,听闻民警赶来现场,双方人员各自散去。2020年2月13日,经缙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麻某甲、周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缙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应某乙、江某甲、江某乙、丁某乙、姚某某、洪某某、麻某乙、余某某、朱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麻某甲、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胡某某、朱某某、应某甲、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草图、方位图、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某、麻某甲、周某某、何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五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岚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2.被告人麻某甲、周某某、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麻某甲联系电话:187*******
周某某联系电话:137*******
何某某联系电话:130*******
3.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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