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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9********,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0********,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在洛阳市吉利区军鹏全羊馆吃完饭后,发现被害人桑某某停放在该饭店门前的白色立马牌踏板电动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盗走。被盗电动车经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512.5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桑某某的陈述;

4、证人梅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冬梅

        张伟伟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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